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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二创”涉侵权,法院判决

“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二创”涉侵权,法院判决  -图1

原创美术作品"我不是胖虎"被擅自使用,引发法律纠纷

灵感公司起诉了两家公司——缤纷公司和艺境公司,指控它们未经许可,在其微博账号中擅自发布了使用"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的电脑壁纸。灵感公司要求这两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800元。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缤纷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其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同时,艺境公司被认定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灵感公司指出,其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而缤纷公司和艺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侵犯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两家被告公司则辩称,被诉侵权的图片是艺境公司独立创作的,其中的“橘猫”形象来源于公有领域和在先其他作品,且使用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他们认为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未构成侵权。此外,他们认为涉案微博的关注度、影响力有限,且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对灵感公司主张的高额赔偿表示异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灵感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对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图片进行了比较,发现二者在形象、动作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艺境公司侵犯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同时,缤纷公司和艺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发布被诉侵权图片,侵犯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缤纷公司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艺境公司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的法官表示,通过对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进行抽象过滤与整体观察,作出了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并对侵权者各自实施的不同侵权行为所应赔偿的损失范围分别进行了认定,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裁判提醒市场主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进行图片“二创”及后续使用时,应当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风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号

作者: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流程编辑:U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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