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指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包括《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范围,及各省(直辖市)依据上述通告确定的本辖区禁捕水域范围。
二、禁用渔具名录的补充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禁用渔具名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管理需要的禁用渔具名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教学、科研使用的特殊情况
因教学、科研等确需使用名录中禁用渔具进行捕捞,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范围、规模、渔获物品种及数量,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明确上述内容。
四、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图片1:[渔具名称1] 图片2:[渔具名称2] 图片3:[渔具名称3] 图片4:[渔具名称4]
请注意,上述图片仅为示例,具体的渔具名称与图片应由实际禁用的渔具名称替换。此通告的实施旨在保护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确保禁捕工作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