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天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与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的,应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云天公司支付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补偿。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王先生系幸运公司的销售,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幸运公司通知王先生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向王先生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王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幸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获得支持。幸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幸运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王先生不存在无法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王先生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幸运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鉴此,幸运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幸运公司已就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单倍补偿金,经予以抵扣后,幸运公司还应向王先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张女士系网络公司的人事专员,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网络公司通知张女士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事后,张女士以自己在合同终止前已经怀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结果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告知怀孕事实,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依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网络公司继续与张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挂钩。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若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则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给劳动者寻找新就业机会以平稳过渡的缓冲期,如未提前通知将应依法支付未提前通知的相应工资补偿。
对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情况,除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对应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则应根据劳动者的主张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合法权益。
(文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名称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