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港口、码头等设施损坏期间的营运损失不能优先于其他限制性债权得到清偿,准确解读了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立法本意。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旨在明确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现事故当事人的平等保护。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明确了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标准,体现了以“法律互惠”标准认定互惠关系的最新司法实践。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碰撞发生后,可以协议选择侵权纠纷的准据法,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自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以来,我国有了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随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为海商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随着海事审判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涉及无单放货、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多个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有力推动了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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