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定,郑学林利用其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9万余元。退休后,他还利用其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50万元,其中实际获得人民币400万元。
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郑学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同时,对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学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郑学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利用影响力受贿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轻处罚。
此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我国法律对公职人员受贿和利用影响力的零容忍态度,也警示着所有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
(来源:央视新闻,记者奚丹霓、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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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现场,法官正在对郑学林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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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林在宣判后,表情严肃,被带离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