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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刑庭庭长:法官与律师发生冲突 主要责任还在法官

来源: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由于某些法律规则未真正落到实处,导致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频繁发生,而法官又往往无法满足律师的期望,冲突自然难以避免。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他们未能牢固树立公正审判的意识,而律师有时也表现出过于情绪化的行为。虽然双方都有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法官,因为法官在辩审中占据强势地位,而律师则处于弱势地位。”

这是2024年12月7日,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对于近年来刑事案件诉讼中律师与法官发生冲突的现象所发表的看法。

高贵君,1955年出生,是吉林大学法学院1978级毕业生,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刑五庭庭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他认为,“辩审冲突”即律师与法官的冲突,本不应发生。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应是等边三角形的关系,法官居中裁判,对立对抗的是控辩双方(即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法官应是调解人,是中立者。然而,目前法官和律师却成为了一对“怨偶”,产生纠纷。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不应该发生,也恐怕在国外也未曾有过,过去也不曾有过。如今这个问题比较突出,且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高贵君表示,“辩审冲突”背后的问题不仅涉及审判不力,还涉及律师是否采用规范的现行法律制度所允许的辩护方式。如果律师在辩护中坚持自己的意见,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与法官发生冲突,责任方不能说是律师;而如果律师采用了法律所不允许的手段,如“闹庭”或“退庭”,使庭审无法进行,这就是极端行为,是不应出现的。同时,法官也有自己的问题,庭审应居中公正审判,不应偏离法官的角色,更不应采取过激的手段对待律师,如驱逐或其他行为。

对于法官与律师存在冲突的原因,高贵君认为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行政化,导致法官无法独立审判。法官本应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制约和干扰,但现在可能需要在内部管理中向庭长和审委会请示报告,甚至还要向法院院长请示报告,或者还有来自法院之外的其他机关的干预。其次,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存在缺陷,导致法官和律师之间出现冲突。再次,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拟判决结果的制度存在,这也可能引发法官与律师的冲突。最后,对于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这可能导致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冲突。

这位最高法原刑庭庭长认为:“从法官的角度来讲,他们没有牢固树立公正审判的意识。律师有时也过于情绪化。虽然双方都有责任,但主要责任应在法官,因为他们处于强势地位。如果法官能更宽容、包容一些,可能问题就能及时化解。但有些法官不是这样,为了完成任务而急于在审限之前结案,打断律师的发言,甚至将律师驱逐出庭,这是不应该的。”

那么,如何解决“辩审冲突”的问题呢?高贵君表示,一是要推动立法,对《刑事诉讼法》程序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修改;二是要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使法官能够真正独立审判;三是法官和律师都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修养和素质。他强调,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该加强自身修养,使辩审关系能够缓解矛盾,最终能够协商解决问题。

“刑辩十人”论坛由十位知名刑辩律师在2018年发起,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当前辩审关系的反思与完善”。参加该论坛的国家法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黄永维在发言中也表示,修改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是解决“辩审冲突”、“庭审实质化”、“以庭审为中心”等诸多问题的根本办法。

论坛的另一位与会者、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对于刑事案件诉讼中“辩审冲突”产生的原因,表示认同高贵君的观点,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法官。至于解决“辩审冲突”的核心或根本,樊崇义则认为,应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辩护体系、制度体系和审判体系,只有建立了统一的体系和标准,矛盾自然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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