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工作中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并决定提起劳动仲裁时,公司往往会主动选择与我们进行协商处理。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双方协调过程中,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劳动仲裁机构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调书。任何一方如不执行,都可凭此协调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在劳动仲裁开庭前,如果公司主动找到你进行协商,你需要明白,这种协商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完全依赖于双方的诚信意识。
公司通常对员工的劳动仲裁持有一定的恐惧态度。这不仅仅是因为劳动仲裁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损害公司的名誉和客户关系,更因为一旦其他员工得知此事,他们也很可能效仿并提起劳动仲裁。
在与公司协商时,你会发现公司的态度与之前截然不同。公司通常会表现出较好的态度,并尽量满足你的诉求。然而,在涉及赔偿金额时,公司可能会与你斗智斗勇,试图减少赔偿金额。
一旦与公司达成协商,公司可能会要求你撤诉。但这时,你需要特别小心。因为一旦撤诉,存在很大的风险。首先,公司可能不会按照协商的约定如期支付赔偿费用,而是采用拖延战术,让你长时间拿不到钱,即使拿到也可能付出很大代价。
此外,撤诉后再提起劳动仲裁,一切都需要从头开始,这不仅浪费了时间,还可能使你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确保先收到公司的赔偿费用后再进行撤诉是最稳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