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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新规!事关电动自行车

,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针对新建建设项目、既有建筑、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提出了管控要求,并致力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改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充电设施的安全问题。

停车布局方面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安全出口等。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贴邻布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设置在室外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米。住宅建筑架空层不得作为停车空间使用,仅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开敞空间。当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设置于地下室时,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并应设置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专用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停车配建方面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设计应合理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含充电设施)数量不小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的50%。电动自行车换算当量系数为自行车的1.2倍。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用地面积为每车位宜为2.50m²,停车库建筑面积为每车位宜为2.80m²。

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方面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含充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制定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有关配建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

针对既有建筑

规范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管理,满足结构与消防安全前提下,在既有建设用地内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车雨棚等,符合《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有关情形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针对公共开放空间

依法依规利用公共开放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既有建设用地因客观原因限制难以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应严守安全底线,在综合考虑安全和便利性的基础上,由区政府牵头,按照复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原则,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地铁站点周边、商业区、公共绿地、广场、全民健身场所等)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涉及规划调整,免于办理规划许可。

《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辖区内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其他县(市)区、高新区需参照执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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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君

责编:黄丽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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