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因“付费聊天”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用户起诉情感平台称诱导消费
被告某技术公司开发并运营一款社交软件,用户可以自行选择与软件内其他用户进行交流,但需按照对方设置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原告高某为该软件用户,累计消费9000余元。
高某诉称,被告在软件中提供美颜滤镜、信息群发等功能,诱导其与其他用户交流,要求返还消费金额并支付三倍赔偿。
被告辩称,涉案软件为情感问题有偿解决平台,用户可为他人解决疑难困惑。原告主动向付费用户发起互动并充值,相关费用由对应用户收取,被告仅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且被告已将用户付费标准明确告知原告,原告在起诉后仍有持续消费行为,故被告不存在欺诈、诱导等行为。
法院判决:已知收费标准仍充值,费用自行承担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对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高某在平台内向其他用户发送信息、发起视频通话前,已知该用户设定了收费标准,仍选择充值并消费,此为其个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其自身负担。被告为用户提供美颜、信息群发功能,并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法官提醒
“聊天付费”“知识付费”等商业模式的普及,给平台治理带来了新课题。平台要主动承担起治理责任,引导用户提升付费内容质量,完善评价体系和投诉机制,扩大不良信息监测覆盖面,坚持传播正能量。网络用户要明确自身真实需求,切勿为了“图新鲜”“赶潮流”冲动消费,更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各类营销话术,远离“消费陷阱”。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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